先聲明,本文的目的在於討論,而非產生「虐待動物必然合乎/違反道德」等單一的論述,請明辨;本文衍生自〈虐貓與悶死狗的閒聊〉,在討論串內已有許多討論,本文則試圖對相關論點進行彙整,未來若出現不同的論述,也會盡量修改納入本文。
所以,本文只討論一個問題:虐殺貓,有何不妥?貓,可以代換成任何你或他人心愛的寵物。
不妥一:虐殺貓的行為顯示了對生命的不尊重。
蓄意殺人,蓄意殺人然後把人吃掉,蓄意虐待/殺人之後再把人吃掉,這三者顯然都「不尊重人命」,相信大多數人都能夠同意;蓄意殺動物,蓄意殺動物然後把它吃掉,蓄意虐待/殺動物之後然後再把它吃掉,卻因「被殺動物」的品種不同而自由心證地被判斷為尊重/不尊重生命,這是怎麼回事?
有趣的是,蓄意殺人者被判重刑,幾乎沒有太多疑義;蓄意殺動物卻能因為物種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認定,更有蓄意殺動物再吃其屍體者認定自己較其他人更尊重生命,只因為自己殺的吃的動物「被認為活該」,豈不妙哉?
不妥二:虐殺貓者極可能對社會大眾造成危險或不利。
除非能確立「虐殺貓」與「造成危險或不利」的因果關係,否則這個論述是否成立還有待商榷。
尤以打獵、釣魚、補蝦都可能滿足同樣的需求,卻無人思索打獵、釣魚、補蝦者可能造成危險而規範之,這不就是「雞鴨魚肉死了活該,惹到貓狗飼主則是你活該」?
不妥三:虐殺貓在現今的共識下並不獲得認同。
這只是現象描述,然而現象如此,並不能等同於道德論述上的必然。舉例來說,血親亂倫在現今的共識下也不獲認同,然而若雙方成年、確保避孕(一方結紮),所謂血親亂倫的危害幾乎可完全避免,如此,所謂的共識就迷思化了。
不妥四:虐殺貓者以貓的痛苦為樂,此乃無意義之殺戮,著實不妥。
難道打獵者是以獵物的快樂為樂嗎?好像不是這樣吧,再說,若打獵者以高規格獵槍遠端狙擊獵物的非要害之處,最後再將其格殺,有辦法規範之嗎?
反過來說,就算打獵、釣魚、補蝦者各個「心意純正、道德良善、絕無一絲虐殺之心」,然而他們的行為在人類社會中依舊是「非生存所需的殺戮」,為何這樣的行為能獲得認同,虐殺貓卻要被譴責?
不妥五:貓與人類的關係已經凌駕了其他非寵物動物,應當以不同的標準看待貓,因而虐殺貓是不妥的。
有人與鮭魚的關係也凌駕了其餘動物,為何我們不能為他禁食、禁捕鮭魚?這技術上絕對達得到。
再者,若擴大推論下去,人類應該要全面吃素、全面禁止與動物有關的消遣娛樂,這樣就沒有任何動物會因為被食用或玩弄而無謂地被犧牲。如果你覺得這個要求不合理,那為何其他人不能虐殺貓?
另外,如果是為了保證「飼主個人的貓」,這只要以財產的觀念就可解決,完全不需要放大貓與人類的關係,一如飼養鮭魚者不需要聲稱所有鮭魚都好可愛所以不能吃、不能殺、不能捕才有能力保護其鮭魚。
最後,植物也是生命哦,所以吃素者一樣要天天殺生。
不妥六:我們愛貓者人多勢眾,就是覺得虐殺貓不妥!
這很直接、很痛快,所以大家就各憑本事吧!愛貓的請組成護貓特攻隊,虐貓的請多搜尋無主野貓、收購便宜黑市小貓,然後躲在暗處自己玩自己,話說回來,現在不就是這樣?
以上各編號的不妥/反思可能互有交集,未來增補的亦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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